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11-03
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鸟类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鸟类资源的行为,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林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鸟类保护工作,加大野生动物、鸟类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林区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爱护、保护各种陆生、野生动物,严禁使用猎枪、炸药、毒药、地弓、粘网、袖网、套子、电击、烟熏等各种违法手段,非法猎捕和伤害各种野生动物。
二、全县范围内严禁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鸟类及其产品;出售一般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县一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三、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严禁非法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鸟类及其产品,运输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鸟类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违法行为,禁猎期为五年。
五、县林业局是我县保护野生动物、鸟类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调查处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扣留、查封野生动物、鸟类及其产品。公安、工商、环保、医药、公路、铁路、水运、航空、邮政、动植物检疫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公民有保护野生鸟类,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5245657000 13846528887